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4 頁:判斷題 |
第 5 頁:不定項選擇題 |
58要求:根據下述資料,回答下列58-61題。
本題涉及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A企業和B企業于2012年4月1 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為5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B企業于4月10日交付全部貨物,A企業驗收合格后,于2012年4月20日簽發給B企業一張出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50萬元,出票日為4月20日,承兌人、付款人為甲銀行。
5月10日B企業在與C企業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企業,B企業在背書時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C企業已支付對價。5月20日,C企業在與D企業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企業,D企業已支付對價。D企業要求C企業提供票據保證,在C企業的請求下,乙企業作為C企業的保證人在匯票的正面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但未記載保證日期。
2012年5月28日,持票人D企業向甲銀行提示付款,但甲銀行拒絕付款。D企業于同日取得拒絕證明后,5月29日,D企業向B企業發出追索通知,B企業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表示拒絕。5月30日D企業向保證人乙企業發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業支付匯票金額、相關利息和費用共計52萬元,乙企業以D企業尚未向C企業進行追索,且追索金額超出匯票金額為由表示拒絕。6月10日,D企業向C企業發出追索通知,C企業以D企業未在取得拒絕證明的3日內發出追索通知已喪失對C企業的追索權為由表示拒絕。
2014年5月31日,D企業向A企業請求行使票據權利,A企業以D企業已喪失票據權利為由表示拒絕。
下列各項中.持票人D企業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權的是( )。
A.背書人C企業
B.保證人乙企業
C.出票人A企業
D.背書人B企業
參考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根據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所以持票人D企業可以向背書人C企業、保證人乙企業和出票人A企業發出追索。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B企業在向C企業背書轉讓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因此D企業不得向B行使追索權。
59 關于保證人乙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B.被保證的匯票,被保證人不能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的,持票人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C.保證人對超出匯票金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D.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參考答案: A,D
答案解析:
根據規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其次,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請求清償的金額包括: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60 關于C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該理由成立,持票人已經喪失追索權
B.該理由不成立,但持票人請求付款時已經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已經喪失對C企業的追索權
C.該理由不成立,持票人沒有喪失追索權
D.該理由不成立,如果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持票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據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持票人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所以,C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沒有喪失追索權,選項AD不對。另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到期日起10日內;題目中,出票日為4月20日,且到期日是出票日起1個月,即5月20日,則持票人要在5月30日之前(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題目中是在5月28日提示付款,沒有超過提示付款期限。
61 關于A企業以票據權利消滅為由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
A.該理由不成立,持票人沒有超過票據權利時效,仍享有票據權利
B.該理由成立,持票人對出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C.該理由成立,持票人對出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D.該理由成立,持票人對出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根據規定,持票人對出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在本題中,匯票到期日為2012年5月20日。持票人D企業的票據權利因其未在2012年5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年的期間行使而消滅。所以,A企業以票據權利消滅為由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成立。
初級QQ群: | 中級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