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8 頁:綜合題 |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2分。)
59東恒股份公司由朱某、胡某兩個發起人發起設立,后經核準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總額為40000萬元。2010年發生如下事項:
(1)1月8日召開的公司董事會通過如下決議:①根據公司產品市場營銷業務發展的需要,決定增設科研部,并根據總經理張某的提名聘任李某為科研部經理;②根據總經理張某的提名,解聘財務負責人王某的職務,聘任監事趙某兼任財務負責人;③決定發行公司債券,責成總經理張某準備相關文件資料報送有關部門核準。
(2)1月20日召開的股東大會通過如下決議:@2009年稅后利潤為10000萬元,公司已累計提取法定公積金16000萬元(以前年度均為盈利),公司決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②選舉股東代表朱某、白某和職工代表劉某為新一屆的監事會成員;③動用稅后利潤6000萬元和計入資本公積金的發行股票溢價收入2000萬元,收購本公司股份2400萬股,并擬于1年后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向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朱某發行股份2000萬股。上述向朱某股東發行股票定價基準Ft為2月1日,發行價格為每股40元,其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為每股50元,2月10日發行結束。2010年1月,長江公司、黃河公司同為某公司的子公司,長江公司、黃河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分別持有東恒上市公司2%、3%的股份。長江公司、黃河公司在法定期間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繼續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當分別持有東恒上市公司股份10%、20%時,長江公司、黃河公司決定繼續對東恒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即向東恒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并公告收購該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為60天。收購要約期滿,長江公司、黃河公司持有東恒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80%,持有其余20%股份的股東要求長江公司、黃河公司繼續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收購其股票,遭到拒絕。
要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說明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公司董事會通過增設科研部和聘任科研部經理的決議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董事會聘任監事趙某為財務負責人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董事會決議發行公司債券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4)公司決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5)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監事會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6)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數額、所用資金和獎勵職工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7)東恒公司以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向朱某股東發行的價格是否符合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8)長江公司、黃河公司是否為一致行動人?簡要說明理由。
(9)收購要約期滿后,東恒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還具備上市條件?簡要說明理由。
(10)長江公司、黃河公司拒絕收購其余20%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公司董事會通過增設科研部的決議符合法律規定,但聘任李某為科研部經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規定,決定公司內部機構設置,屬于董事會的職權,但聘任科研部經理則是公司(總)經理的職權。
(2)董事會聘任監事趙某為財務負責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應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財務負責人,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因此,董事會聘任監事趙某為財務負責人違反了規定。
(3)董事會決議發行公司債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其中一項職權是發行公司債券,應由董事會提出方案,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本題由該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發行公司債券是不符合規定的。
(4)公司決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的比例為稅后利潤的10%,但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本題該公司已累計提取法定公積金16000萬元,為公司注冊資本的40%,仍應提取法定公積金。
(5)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監事會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
(6)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本題該公司收購用于獎勵本公司職工的股份為其已發行股份總額的6%,是不符合規定的;
②用于收購的資金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該公司動用資本公積金收購股份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③收購股份獎勵職工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用于獎勵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該公司擬于1年后轉讓給職工不符合規定。
(7)東恒公司以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向朱某股東發行的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本題中,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即為45元(50×90%),而發行價格為40元,低于了該價格,不符合規定。
(8)長江公司、黃河公司是一致行動人。按規定,一致行動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的為一致行動人。本題長江公司、黃河公司同為某公司的子公司,共同收購東恒上市公司股票,屬于一致行動人。
(9)收購要約期滿后,東恒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按規定,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收購要約期滿后,長江公司、黃河公司收購的股份達到80%,社會公眾持有的流通股只有20%,少于股份總數的25%,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交易。
(10)長江公司、黃河公司拒絕收購其余20%的股份不合法。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交易時,其他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要約人以收購要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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