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9 頁:綜合題 |
57陽光公司與研究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約定:陽光公司向研究所購買一臺斷橋鋁合金門窗生產設備,總價款460萬元;陽光公司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研究所支付60萬元預付款;研究所應于2010年12月2日之前交付設備,由陽光公司自行提貨;陽光公司驗收設備合格后在12月11日之前付清余款400萬元。為了擔保陽光公司履行付款義務,丙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承諾:“本公司同意為陽光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簽字蓋章。陽光公司依約向研究所支付了60萬元預付款。研究所按時生產出了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設備,并于2010年11月30日通知陽光公司提貨。陽光公司未按時提貨,卻于12月13日通知研究所:由于本公司產品結構調整,已不需要該設備,特提出解除買賣合同。研究所與陽光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研究所是否可以將買賣合同約定交付的設備提存?簡要說明理由。
(2)研究所是否有權要求陽光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賠償損失?簡要說明理由。
(3)如果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陽光公司交付約定的設備?是否可以不向陽光公司返還60萬元預付款?分別說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諾而發生的保證關系的當事人是誰?
(5)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研究所可以將該設備提存。《合同法》規定,注:下方未列明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指債務人依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有能力也有義務領受標的物,卻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
(2)研究所有權要求陽光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賠償損失。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公司可以不再向陽光公司交付約定的設備。根據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公司須向陽光公司返還60萬元的預付款。根據規定,預付款沒有擔保的性質,當事人解除合同后,公司應當向陽光公司返還預付款,但可以要求陽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保證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保證人丙公司、被保證人陽光公司和債權人研究所。
(5)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注意: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由于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人丙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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