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9 頁:綜合題 |
582009年9月,甲、乙、丙、丁設立了A普通合伙企業。為提高企業運作效率,經全體合伙人商議決定,委托甲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乙、丙、丁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2010年2月,乙與丙達成協議,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轉讓給丙。隨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10年4月,該合伙企業與8公司簽訂一買賣合同,B公司依約交付貨物后,合伙企業遲遲未交付貨款。因聯系上的便利,且認為合伙人需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B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個人財產清償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由甲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丙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B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貨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由甲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乙、丙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為條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3)B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貨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對于合伙企業的債務,必須先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清償;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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