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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頁:綜合題 |
五、綜合題
1.某市紡織廠(外商投資企業)有職工300人,2009年經營情況如下:
(1)銷售貨物取得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2300萬元,隨同產品銷售且單獨核算的包裝物5萬元(含稅價);
(2)將自產紡織品作為福利發給職工,成本5萬元,無同類售價;
(3)本年銷售成本1500萬元,購進各種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260萬元;
(4)產品銷售費用120萬元,管理費用140萬元。
(成本利潤率為1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
(1)計算該紡織廠全年應納的增值稅;
(2)計算該紡織廠全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收入;
(3)計算該紡織廠全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合計;
(4)計算該紡織廠全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正確答案】:(1)應納增值稅
單獨核算的包裝物銷售收入是價外收入,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不含稅銷售額=5÷(1+17%)=4.27(萬元)
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本題中沒有同類產品市價,需按組價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5×(1+10%)=5.5(萬元)
銷項稅額=(2300+4.27+5.5)×17%
=2309.77×17%
=392.66(萬元)
進項稅額=260(萬元)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392.66-260
=132.66(萬元)
(2)計算該紡織廠全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收入
計稅收入=2300+4.27+5.5
=2309.77(萬元)
(3)計算該紡織廠全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合計:
銷售成本=1500+5(視同銷售)
=1505(萬元)
銷售費用=120萬元
管理費用=140萬元
該紡織廠全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合計=1505+120+140=1765(萬元)
(4)計算該紡織廠全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309.77-1765=544.77(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544.77×25%=136.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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