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簡答題 |
第 7 頁:綜合題 |
五、綜合題
1.位于我國境內的甲居民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 年虧損 30 萬元。2015 年度自行核算的相關數據如下: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 6000 萬元,應扣除的產品銷售成本為 3000 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 300 萬元,銷售費用 500 萬元,管理費用 600 萬元,財務費用 150 萬元;此外,取得營業外收入 60 萬元,投資收益110 萬元,發生營業外支出 100 萬元;全年實現會計利潤 1520 萬元。
經會計師事務所檢查,發現如下問題:
(1)銷售費用中含有廣告費 100 萬元、業務宣傳費 30 萬元。
(2)管理費用中含有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 150 萬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80 萬元,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 50 萬元。
(3)投資收益中含有投資境內居民企業(非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 60 萬元、國債利息收入 30 萬元。
(4)營業外支出中含有直接向某學校捐款 20 萬元,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30 萬元。
(5)全年實際發放合理的工資薪金 300 萬元,撥繳工會經費 10 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 6 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 50 萬元。上述費用均已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業務(1)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業務(2)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業務(3)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5)計算業務(5)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6)計算該企業 2015 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答案】
(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 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6000×15%=900(萬元)>實際發生額(100+30)=130(萬元),所以 當年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 130 萬元,業務(1)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0。
(2)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 50%加計扣除;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0×50%=75(萬元);
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發生額的 60%=80×60%=48(萬元)>銷售(營業)收入×5‰=6000×5‰=30(萬元),所以當年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 30 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30=50(萬元);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 萬元;業務
(2)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50+50-75=25(萬元)。
(3)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業務(3)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60+30=90(萬元)。
(4)直接向學校的捐款、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業務(4)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30=50(萬元)。
(5) 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實發工資、薪金總額的 2%、14%、2.5%的標準內扣除。工會經費扣除限 額=300×2%=6(萬元)<10 萬元,所以稅前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為 6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6=4(萬元);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300×14%=42(萬元)<50 萬元,所以稅前允許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支出為 42 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42=8(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300×2.5%=7.5(萬元)>6 萬元,所以稅前允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為 6 萬元,無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業務(5)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額=4+8=12(萬元)。
(6)該企業 2015 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520+25-90+50+12-30)×25%=371.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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