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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核算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企業應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1. 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勞動者在企業內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補償同前;
3. 經濟性裁員,由于客觀發生變化,雙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除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應發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重病或絕癥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重病不低于醫療費的50%,絕癥不低于醫療費的100%。
5.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發放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放外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底50%作為額外經濟補償金;
6. 因工作需要,經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組織決定調整工作而轉移工作單位的員工,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節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履行
本節要點:掌握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和原則。
第一單元、協商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的概念 集體合同是維護勞動關系的,個體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個體合同的條款只能高于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的書面協議。
一、 確定合同內容
1. 勞動條件標準部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上訴條款應當作為勞動合同內容的基礎,指導勞動合同的協商與訂立,也可以直接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
2. 一般性規定:規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履行的有關規定。員工錄用規則、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規則,辭職、辭退規則,集體合同有效期限,集體合同條款的解釋、變更、解除和終止等;
3. 過渡性規定:是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項規定;
4. 其他規定 :補充條款
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目標規定》的反對意見:
超越了勞動者的義務范圍。實現生產經營目標的責任應由所有者和經營者承擔,而不應是勞動者和工會的義務。否則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相悖;
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程度具有不確定性,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標準則是確定的。若生產經營目標作為勞動者和工會的義務而存在,生產經營目標未實現或未能完全實現,也就意味著勞動者的利益目標可以不實現或不完全實現。這顯然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障。
二、 集體合同的形式與期限
1. 集體合同是以書面形式訂立的法定要約式合同,
2. 主件(綜合性集體合同,涵蓋勞動關系各方面)
3. 附件(專項集體合同,是就勞動關系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項簽訂的集體合同);
4. 集體合同均為定期合同,一般是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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