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所募集的資金不得投資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32.新股采取網上定價發行的,投資者申購后第一天,按照委托買入股票的方式,以發行價格,填寫委托單申報認購。
33.可轉換公司債券可按面值發行,也可溢價發行,每張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單位為面值1000元。
34.發行公司無權選擇股票發行的發行方式,由承銷商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35.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做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新股發行申請。
36.存在為股東及股東的附屬公司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不予核準其發行申請。
37.不具備外資股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承銷,屬于股票承銷中的禁止行為。
38.采用上網競價方式發行股票,如果發行底價以上的有效認購數量低于發行數量,則發行價格等于發行底價。
39.股票發行費不可在股票發行溢價中扣除。
40.債券票面利率高的,實際收益率也高。
41.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值可以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42.企業發行債券可以自行推銷。
43.以價格為標的的美國式招標是指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中標商最低收益率作為全體中標商的最終收益率,所以中標商的認購成本是一樣的。
44.在發行記帳式國債中,承銷商可以選擇場內掛牌分銷或者場外分銷兩種方法。
45.國債承銷風險與國債本身發行條件、國債市場因素以及宏觀經濟因素有關。
46.不管是美國式招標還是荷蘭式招標,承銷商以競價方式確定各自包銷的國債數額后,應該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發行價格向外分銷。
47.承銷商如果將所有包銷的國債全部予以分銷,就不會有國債承銷的風險。
48.獲準配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前至少5個工作日公告配股說明書。
49.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發行人具體情況商定。
50如果上市公司對增發未作盈利預測的,證監會將不予核準其新股發行。
51.境內證券公司要取得外資股承銷業務資格,其凈資產應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
52.境內證券專營機構擔任外資股發行的主承銷商時,其凈資產應不少于12000萬元人民幣。
53.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外資股發行的主承銷商時,其凈資產應具有相當于人民幣12000萬元以上。
54.境內上市外資股又稱H股。
55.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應達25%以上。
56.證券經營機構取得的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1年有效。
57.在境外發行股票并尋求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時的股票總市值應不少于1億港元,而由公眾持有的股票市值應不少于5000萬港元。
58.全額包銷也稱為助銷。
59.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60.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應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61.招股說明書引用的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會計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后六個月內有效。此期限不得延長。
62.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的,應重新修訂招股說明書。
63.發行人業務存在境外經營的,應專門披露有關境外經營的風險。
64.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本次發行前持有發行人10%以上股權的股東名單及其簡要情況。
65.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名稱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樣的,應說明冠以此名的依據。
66.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披露的關聯交易應包括向關聯方累計年度購買量占其同類業務采購量5%以上的交易,或對關聯方年度銷售收入占其同類業務銷售收入5%以上的交易。
67.在股票上市公告書中,發行人應轉載在招股說明書已披露過的主要財務指標。
68.上市公司只有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新股的通知后,方可公告配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
69.獲準配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配股說明書。
70.不允許金融類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將發行新股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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