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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國投資者的報告事項
(向商務部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
(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
(2)1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
(3)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市場占有率達到25% 。
2、并購的審查
境外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購方應在對外公布并購方案之前或者報所在國主管機構的同時,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并購方案。商務部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應審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1)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以上;(2)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以上;(3)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4)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5)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參股境內相關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超過15家。
3、審查豁免情形
(1)可以改善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2)重組虧損企業并保障就業的;(3)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并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4)可以改善環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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