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及關注事項
1、 基本條件:(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一般規定,即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的具體要求:
(1)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有5條具體規定(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獨立;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行為;現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具備任職資格,不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規定期限內沒有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或公開譴責)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有7條具體規定(包括最近3個會計年度持續盈利;業務和盈利不存在嚴重依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形;主營業務可持續發展,市場前景好,行業環境和需求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高管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重要資產、核心技術和其他重要權益的取得合法,能持續使用;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財務狀況良好:具體有5條規定(主要是符合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要求,審計出具的是無保留意見,等等。)
(4)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受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受刑事處罰;違反其他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5)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5條具體規定
(6)上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交所的公開譴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不履行向投資者做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管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構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配股的特別規定。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3)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的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4、增發的特別規定。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一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型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型投資的情形;(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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