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規定了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第1號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如果第1號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證監會申請豁免披露。
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并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招股說明書的一般要求(5點)
引用的數據應有充分、客觀的依據,并注明資料來源;引用的數字應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招股說明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以中文文本為準;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應采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A4紙規格;內容應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實質,不得有祝賀性、廣告性、恭維性或詆毀性詞句。
3、 招股說明書摘要的一般要求(4點)
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無需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摘要盡量采用圖表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準確披露發行人的情況,做到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摘要必須忠實于招股說明書全文,不得出現與全文相矛盾之處;摘要刊登于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最小字號為標準小5號字,最小行距為0.35毫米。
4、 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的刊登和報送
發行人應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于至少1種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于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其他備查文件如發行保薦書等等也一樣)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查閱。發行人可將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及摘要刊登于其它網站和報刊,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報刊的披露時間。
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報送: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內,將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
相關推薦:2008年10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查詢開始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