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準備:
一、保薦人盡職調查的要求和主要內容(實質就是講《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規定)
盡職調查的定義
盡職調查的要求:調查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所有信息;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獨立判斷和審慎核查的能力;制作保薦書和建立工作底稿制度;接受證監會對盡職調查工作的監管;盡職推薦受理后、證券發行上市前,保薦人應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非公開發行證券的,保薦人盡職調查也要參照本準則有關規定進行。
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發行人基本情況調查、發行人業務與技術調查、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調查、高管人員調查、組織結構與內部控制調查、財務與會計調查、業務發展目標調查、募集資金運用調查、風險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項調查。
二、IPO申請文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要求:應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2006年修訂)(簡稱第9號準則)的要求制作申請文件。(對紙張、封面、側面、章節等制作格式以及應包含的文件內容做出了具體要求,還規定申請文件已經受理,未經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初次報送申請文件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3份等等內容。)
三、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1、定義: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人發行股票時,就發行中的有關事項向公眾做出披露,并向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邀請性文件。公司IPO必須制作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摘要是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概括,是由發行人編制,隨招股說明書一起報送批準后,在由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及發行人選擇的其他報刊上刊登,供公眾投資者參考的關于發行事項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2、內容及其他要求:
(1)應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修訂)編制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2)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
(3)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4)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證監會網站上預先披露。發行人可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于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四、資產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為評估基準日起的1年。
五、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結果,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
審計意見的類型: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拒絕發表意見。
六、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
盈利預測是指發行人對未來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預計和測算。盈利預測的數據(合并會計報表)至少應包含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每股盈利。
七、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含義:是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基本要求: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意見書的必備內容:律師的聲明以及對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的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八、輔導報告
輔導報告是保薦人或主承銷商(統稱輔導機構)對擬發行證券的公司的輔導工作結束后,就輔導情況、效果及意見向有關主管單位出具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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