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破產宣告和清算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指人民法院受理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案件后,如果認為該股份有限公司確已達到法律規定的破產條件,又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雖經達成和解協議但仍無復蘇可能的,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宣告終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資格,并清算、分配其財產,稱為破產宣告。
2、破產清算
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清算組的職權是接管公司并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清算程序中最關鍵的部分。清算組應當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后,制定清算分配方案,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核準后,方可實施。破產財產按以下順序清償:第一,清算費用、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二,公司所欠稅款;第三,公司債務。公司破產財產不能滿足同一順序債權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公司清償完畢后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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