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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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
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要求
1、公司的治理結構能夠使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職責明確,既相互協助、又互相制衡;各自按有關法規、公司章程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分別行使職權。
2、 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并保證獨立董事充分發揮作用。
3、 獨立完善的內部監督和控制機制。
二、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規定
(一) 總體要求
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
3、強化制衡機制原則
4、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
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
6、公平對待原則
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
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
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
10、人員敬業原則
(三) 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會人數的1/3。
需要2/3以上獨立董事通過的事項(共4條)
(四) 督察長制度
1、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
2、督察長是高級管理人員
3、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4、督察長業務職責應當涵蓋基金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
5、公司應當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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