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要求
一般公司治理結構的有關特征對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普遍意義。基金管理公司完善的治理結構必須體現“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譽可靠、責任到位”的基本原則。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應符合以下要求:(3點,P76)
(1)公司治理結構能夠使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層之間的職責明確,既相互協助、又相互制衡;各自能夠按照有關法規、公司章程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分別行使職權。
(2)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并保證獨立董事充分發揮作用。
(3)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和控制機制。
二、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規定
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全是有限責任公司,它們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所有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
(一)總體要求
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則(10點,P78)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注重理解)
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
(三)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會人數的1/3。
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1)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2)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督察長制度(有變動的內容)
督察長的提名、聘任、同意、核準;薪酬由董事會決定。
例題3:基金管理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人數限制是()。
A.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
B.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董事會人數的1/3
C.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或者董事會人數的1/3
D.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并且董事會人數的1/3
答案:D
第三節基金管理公司組織架構
有效的組織構架是實現有效管理的基礎。教材P81圖4-2是基金管理公司典型的組織構架。
一、專業委員會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
(二)風險控制委員會
風險控制委員會也是非常設議事機構,一般由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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