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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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
一、普通股
(一)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 :公司重大決策的參與權——參加股東大會 ;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的分配權;其他權利:優先認股權
;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的分配權
權力表現形式:從公司經營利潤中分配股息和紅利;獲得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分配股息紅利的條件:從法律上講,只能用留存利潤支付,不能減少注冊資本;無力償還債務時不能支付股利。從公司的分配決策上講,對現金的需要、面臨的經濟環境以及獲取資金的能力等。
分配順序是:經營收入 ― 納所得稅 ― 彌補虧損 ―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 ― 優先股股利 ― 任意盈余公積金,之后分配股息等。
分配剩余資產的條件:公司解散清算;分配之前必須支付下列費用:撥付清算費用 - 支付員工工資 - 銀行貸款 - 公司債務和其它住債務
普通股票股東的其他權利
其它權利: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轉讓股票以及優先認股權
優先認股權:股份公司增發新股時,原股東按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價格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目的是保證股東的持股比例、利益和持股價值。
對權利的處理方式:行使、轉讓和放棄 。股東是否擁有權利取決于股票購買時間與股權登記日的關系
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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