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 |
第 3 頁: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 |
第 4 頁: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
四、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
(一)對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
1.證券發行核準制。
2.證券發行與上市的信息公開制度。
(1)證券發行信息的公開。
(2)證券上市信息的公開。
(3)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虛假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二)對交易市場的監管
1.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公開制度。
2.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是指某一組織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3.對欺詐客戶行為的監管。欺詐客戶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證券管理法規,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從事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4.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所謂內幕交易,又稱知內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三)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并購重組的監管等,其中信息披露的監管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1)有利于約束證券發行人的行為,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
(2)有利于證券市場發行價格與交易價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來源于投資者的信心。
(4)有利于進行證券監督,提高證券市場效率。公開的信息是證券監管機構進行管理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監督證券市場參與者的重要法律手段。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
(1)真實原則。真實原則是指公開的信息必須具有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不得作虛假陳述。
(2)準確原則。準確原則是指公司公開的信息必須準確無誤,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語言使公眾對其公布的信息產生誤解,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3)完整原則。完整性原則是指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指令將有關信息予以公開,不得有重大遺漏。
(4)及時原則。及時原則是指公司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可能迅速地公開其應公開的信息,不得延遲。
3.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中國證券市場建立了以《證券法》為主體,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全方位、多層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目前,中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自律規則在內的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為基本法律,主要是《證券法》。
第二層次為行政法規,主要包括《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可轉換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
第三層次為部門規章,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適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規范,包括《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市場禁人暫行規定》《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指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1號至l9號、《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l號至ll號、《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
第四層次為自律性規則,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
(1)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中至少要披露以下內容:本次發行計劃與募股資金運用,發行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狀況,公司治理結構,財務會計信息,股利分配政策及業務發展目標等。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并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告。
(2)定期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基本情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情況;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情況;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召開情況,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基本情況;股本變動及主要股東持股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的內容;公司重大事項;公司財務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l個月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季度報告披露公司的主要財務數據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的內容。
(3)臨時報告。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5.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
(1)創業板臨時報告的實時披露制度。具體披露要求為: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3:30后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下列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并在上午開市前或者市場交易期問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①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需要進行澄清的;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需要進行說明的;③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包括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有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漏的;④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2)創業板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項發生后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①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②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③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同時,對上市公司發生了正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該事件雖然董事會及監事會尚未作出決議,或尚未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但該事件出現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漏,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等情況,這些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公司也應當就相關籌劃情況和既有事實及時披露。
(3)創業板上市公司后續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對重大事件履行首次披露義務后,還應按照下述規定持續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①董事會、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決議的,應及時披露決議情況;②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應及時披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主要內容,如果意向書、協議的內容或者履行情況發生重大變更、被解除、終止的.應及時披露變更、被解除、終止的情況和原因;③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準或者被否決的,應及時披露批準或者否決情況;④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應及時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關付款安排;⑤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標的尚待交付或者過戶的,應及時披露有關交付或者過戶事宜,其中對出現超過約定期限3個月仍未完成交付或過戶的,應及時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進展情況和預計完成的時間,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進展情況,直至完成交付或者過戶;⑥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及時披露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人誠信檔案并公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予以處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
1.證券經營機構準入監管。我國《證券法》第l22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查批準,均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2.對證券公司業務的核準。我國《證券法》第l25條規定了按照業務類型對證券公司進行管理,第127條原則性地規定了經營各項業務的最低實繳注冊資本。對證券公司從事的創新業務,監管部門依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予以核準。
3.對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的主要形式。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分為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證券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直接到證券公司的經營場所,通過現場檢查方式檢查證券公司經營的合規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情況,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的監管方式。非現場監管主要是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報送的信息和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并米取相應監管措施的監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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