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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第七章 附則 |
第九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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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
第九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