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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習提示5」
1.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概念
(1)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一般情況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如果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但是未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無效合同的確認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xù)履行。
(2)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包括以下方面: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追繳財產(chǎn),收歸國有。
4.關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nèi)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2)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fā)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3)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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