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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種結構
按課稅對象,分為商品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所得稅類(中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類(房產稅和契稅)和其他稅類。
按稅負轉嫁與否,分為直接稅(所得稅、財產稅)和間接稅(商品勞務稅)。
按收入的財政次級歸屬,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按各稅類、稅種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分為主體稅種和非主體稅種。
以什么稅種為主體稅,是區別不同稅制結構的重要標志。
商品稅是我國的主體稅占2/3,所得稅占1/5.
生產決定分配,經濟決定財政,因而經濟結構決定稅制結構
我國的稅種結構:多種稅、多層次、以商品稅為主體的復合稅種結構。
(2)稅收收入結構
稅收收入是稅收運行的結果,稅收收入結構反映了稅收分配活動的廣度和深度,是稅種結構的數量反映,也是稅負水平的指示器。
分析稅收收入結構,可以運用總量指標和個量指標。
總量指標包括:
a. 不同稅種的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反映各稅種在稅制中的地位以及現有稅制體現公平合效率的程度;
b. 不同產業和經濟部門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比重,反映產業結構狀況和稅源分布;
c. 不同類型企業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比重,反映不同類型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對社會的貢獻率;
d. 不同地區稅收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反映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及經濟布局的狀況;
e.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反映稅收收入的最終歸屬和國家財力集中或分散的程度。
個量指標是以某個稅種收入或某個地區稅收收入為依據進行的分析。
(3)稅制要素結構
指稅制中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等基本要素內部的具體構成,主要包括納稅人結構、課稅對象結構、稅率結構。
3.稅制結構與經濟結構的關系
(1)經濟結構決定稅制結構
(2)稅制結構影響或反作用于經濟結構。
合理優化的稅制結構有利于現有經濟結構合理因素的發揮,促進現有經濟結構的自我完善。
4.稅制結構優化
(1)能否促進經濟穩定發展;(功能上)
(2)能否滿足財政支出需求。(收入上)
美國經濟學家維克里和米爾利斯共同獲得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十六屆三中全會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稅制度;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完善消費稅,是黨擴大稅基;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
有關收費;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四)國際稅收
掌握國際稅收的概念,掌握國際稅收與一般稅收的聯系與區別,掌握稅收管轄權的含義及其種類,熟悉國際重復征稅的形成原因,熟悉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的類型,掌握減輕或免除國際重復征稅的主要方法。
1. 國際稅收的概念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利,對跨國納稅人進行課稅而發生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經濟國際化的必然產物。廣以的國際稅收所形成的稅收分配關系涉及所得稅、財產稅、關稅及商品稅,狹義的國際稅收所形成的稅收分配關系只涉及所得稅。
2. 國際稅收與一般稅收的關系
國際稅收:1)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2)以一般稅收為基礎和前提3)通過協商談判形成。
國際稅收以一般稅收位基礎和前提,是一般稅收在國際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聯系:都與國家有必然聯系;都是憑借國家的政治權力進行的分配;一般稅收中的涉外稅收要遵循國際稅收的準則和規范。
區別:一般稅收屬于國家內部事務,國際稅收反映國家之間的權益分配關系;一般稅收是通過一國的法律制度形成的,對納稅人具有強制性,國際稅收則是通過協商或談判形成;一般稅收按課稅對象不同可分為不同稅種,國際稅收不能劃分為獨立的稅種,只有涉及的稅種。
3. 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核心是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為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以及征多少稅。(獨立性、排他性)
按照屬地和屬人原則分為:地域管轄權;公民和居民管轄權。
具體操作(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實行居民管轄權,即居民納稅人對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負有納稅義務,不受國境的限制;對非居民則實行地域管轄權,即非居民納稅人只對征稅國境內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
4. 國際重復征稅及其免除
國際重復征稅時各國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的結果。
重復征稅類型:不同稅收的重復(居民與地域、公民與地域、公民與居民);同種稅收(居民與居民、地域與地域)
避免重復征稅國際辦法:
1)締結雙邊與多邊稅收協定
2)確立地域管轄權優先。
減輕與免除國際重復征稅辦法:免稅、扣除、低稅、抵免(普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