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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違返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一事不二罰(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后果,或者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范所應承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兩者共同之處:同屬行政行為、同為懲戒措施、同為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
兩者不同之處:制裁原因不同、對象不同、范圍形式不同、制裁權來源和根據不同、行為屬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區別:追究違法行為不同、機關不同、承擔責任的后果不同。
5、違返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不依法設置賬簿的行為 2)、私設賬簿的行為 3)、取得原始憑證不合法行為 4)、登記賬簿不合法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行為 6)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 9)未按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監督
10)任用會計人員不合法的行為
上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單位:3000—5000,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4)吊銷從業資格證
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偷稅額占應納稅額10%—30%且偷稅額在1萬—10萬或因偷稅給予二次行政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額1——5倍罰金。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額在10萬以上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偷稅額1——5倍罰金。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2—20萬罰金
2)行政責任:通報、罰款:單位(5000—100000,直接責任人員:3000—50000)行政處分、吊銷從業資格證
7、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20萬罰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責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其它人員違反上述行為
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的財政部門對違法人員處5000—50000罰款
9、對犯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罪的單位負責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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