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法律責任的概念 |
第 3 頁:第二節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
第 6 頁:第三節 違反財經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
第 11 頁: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一)案例綜述
審計機關對某國有企業2007年財務情況進行審計,發現該企業有以下違法行為:
(1)在未發生存貨購入的情況下,從其他企業買入空白增值稅發票并填上購入商品3 000萬元,增值稅510萬元。財務以此做購入存貨賬,并在納稅申報時將510萬元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稅款。
(2)財務人員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述行為是公司總經理安排會計人員所為。
(3)企業的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書寫不規范,有時用鋼筆、有時用圓珠筆書寫,并且沒有按頁順序連續登記,有跳行、隔頁現象。
分析以上三種分別屬于什么行為,應如何處理。
(二)分析與提示
行為(1)屬于違反《會計法》的偽造會計憑證和違反《刑法》的偷稅和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行為(2)屬于違反《會計法》的單位負責人強令、指使會計人員偽造會計憑證的行為;行為(3)屬于違反《會計法》的“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對于行為(1),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劾U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于行為(2),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對于行為(3),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一是責令限期改正;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該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四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相關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五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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