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違反會計法規的法律責任 |
第 5 頁:第三節 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
[例4—3]有關背景資料如下:
1.2008年4月,海門市財政部門對本區域內的山海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山海公司3月份會計王某休產假,公司一時找不到合適人選,決定由出納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費用賬目的登記工作。
2.2008年8月,設立在海門市的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以“財政部門無權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會計檢查”為由,拒絕海門市財政局的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抽查。
要求:簡要分析上述事項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山海公司讓出納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費用賬目登記工作,是不正確的。理由是,我國《會計法》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江南公司拒絕海門市財政局對該公司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抽查的理由是不正確的。《會計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實行監督;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海門市財政局有權對江南公司進行會計信息質量的抽查,該公司不得拒絕。
【例4—4]某市財政局在2008年1O月進行的《會計法》執法檢查中,發現某企業出納員張某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下,將收到的下腳料銷售款7 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賬,以便負責人日后對外公關、應酬之用。會計主管王某發現后,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上級主管部門將檢舉材料一并轉給該企業,責令其自行糾正。該企業負責人遂以加強財務部管理和會計人員要內部團結為由,將會計主管王某調離會計工作崗位,并揚言王某終生不能從事會計工作。另聘一名應屆會計學專業大學畢業生擔任會計主管人員,全面主持該企業會計機構開展工作。
要求:
1.簡要分析上述哪些行為違反了《會計法》的規定?
2.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該企業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上述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有:
(1)某企業出納員張某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下,將收到的下腳料銷售款7 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賬,屬于私設“小金庫”,違反了《會計法》關于“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
(2)上級主管部門將檢舉材料一并轉給該企業,違反了《會計法》關于“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規定。
(3)該企業負責人以加強財務部管理和內部團結為由,將會計主管王某調離會計工作崗位,并揚言王某終生不能從事會計工作,有挾嫌報復之意,違反《會計法》關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規定。
(4)另聘一名應屆會計學專業大學畢業生擔任會計主管人員,違反了《會計法》關于擔任會計主管人員任職條件的規定。
2.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規定,對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和私設小金庫等違反《會計法》一般規定的行為應作出處理:
(1)責令限期改正。該企業應當按財政部門發出的責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更換會計主管人員,并將另行存放的“小金庫”的款項辦理入賬手續,調整和清理有關賬目。
(2)罰款。財政部門根據上述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該企業的負責人如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王某,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4.該企業負責人如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將檢舉材料一并轉給企業的責任人,應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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