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納稅人的權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如下權利: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2.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3.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4.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回多繳稅款的權利,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7.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納稅人的義務
1.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冊稅務登記,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
2.按照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賬簿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不設置賬簿。
3.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它資料
4.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5.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
6.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如是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7.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法繳納或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然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