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3.專業發票。
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
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三)發票的領購:
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辦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或其他有關證明;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加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四)發票的開具
①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② 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③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④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⑤ 開具發票的時限符合規定
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