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務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利,按照法規規定的標準,無償的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殊的分配方式。
稅收體現的是作為主體的國家,與社會集團、社會成員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收入分配關系。
二、稅收的特征:
稅收的特征是稅收的基本標志,是不同社會形態下稅收所具有的共性,是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的重要區別。
(一)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以法律形式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稅收的強制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稅收分配關系;二是稅收的征收具有強制性。
(二)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后,稅款歸國家所有,即不需要再直接歸還給納稅人,也不需要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
(三)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了征稅對象和征稅標準。征稅對象和征稅標準確定以后,征納雙方都要共同遵守,不能隨意變動。
稅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具有相對穩定性;二是稅收征收數量的有限性。
三、稅收的功能:
(一)組織財政收入。
國家要實現其職能,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需要大量的財政資金。國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各種渠道來實現財政收入,其中最有效、最可靠的就是征稅。
(二)調節宏觀經濟。
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征收或減免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四、稅收的分類:
(一)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
特點:以商品流轉額或非商品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在生產經營及銷售環節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對價格變化較為敏感。
(二)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特點:能夠直接調節納稅者的收入,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
(三)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和契稅。
特點:稅收負擔與財產價值、數量關系密切,體現調節財富、合理分配等原則。
(四)行為稅:包括印花稅、車船稅、屠宰稅、筵席稅。
特點: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對經濟行為有很強的調節作用。
(五)資源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家的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