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票管理
(一)發票的概念和內容: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的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當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增值稅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其稅務登記號。
(二)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于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隸屬于國家稅務局管理。
增值稅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
所謂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所謂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所謂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增殖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① 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② 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③ 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④ 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2)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范圍:除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