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
第 2 頁:二、代理記賬 |
第 5 頁: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
第 6 頁:四、會計從業資格 |
第 10 頁: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第 12 頁: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
第 15 頁: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
第 16 頁:八、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
八、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圍(《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還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二)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請
會計人員在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申請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提出會計交接申請。
2.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例題•單選題】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 )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A.累計發生額 B.余額
C.本期發生余額 D.期末余額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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