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財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則等作了具體的規定。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委托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在一個單位內部,不論是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總要有一位負責人。在設置會計機構的情況下,該負責人為會計機構負責人;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的,情況下,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就是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單位會計工作中承擔著重要角色。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有組織、管理本單位所有會計工作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整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部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所有會計工作,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整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因此其任職資格除要求具備一般會計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外,還應具備專業技術資格、工作經歷等條件。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各類經濟組織眾多,不同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采取了靈活務實的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經歷。”這是對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資格作出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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