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分會計人員從事業務工作的技術等級
1986年4月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初級、中級會計資格是一種通過考試確認擔任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制度。1992年以前,我國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一直采用的是評審制度。1992年3月,財政部、人事部制定發布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規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1995年、1997年、2001年、2005年,財政部、人事部又陸續調整了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分別為初級會計資格和中級會計資格兩個檔次: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為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科學、客觀、公正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辦法,從2003年開始,確定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凡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評審。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參加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核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該證在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對于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4.要建立崗位責任制。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有關制度的規定,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岢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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