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形式及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是指不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統一會計核算,而另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的行為,即常說的“賬外賬”。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會直接影響會計資料的質量和可比性,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得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會計資料編制,使用的計量方法、確認原則、統計標準應當一致,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不得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上述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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