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這是《會計法》對會計資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一)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資料,是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專業資料,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記錄會計核算過程和結果的重要載體,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經營者進行管理,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會計資料所記錄和提供的信息也是重要的社會資源。因此,《會計法》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目前我國規范會計資料的統一會計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發布的一系列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總之,這些規定的前提是必須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主要是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本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內容及其結果相一致。會計資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都必須齊全,使得會計核算能如實全面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發生情況,便于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全面、準確地了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情況。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是會計工作的生命線,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要求執行,保證所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二)生成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會計法》在規定生成和提供會計資料方面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這是針對現實存在的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情況而作出的禁止性規定。所謂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這是無中生有的,是一種虛假的會計資料。所謂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所謂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的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因而,生成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會計年度的基本規定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這是《會計法》對我國會計年度的規定。
會計年度是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劃分會計期間是會計上的重要假設之一。一般情況下,一個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總是連續不斷進行的,如果等到單位經濟和業務活動全部結束以后才核算其財務成果,這樣既不利于單位自身經營管理,也不能滿足單位外部利益關系各方了解單位經營情況的需要。因此,會計上就將連續不斷的經營過程,人為地劃分為若干相等的時段,分段進行結算,分段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分段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種分段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稱為會計期間,以一年為一個會計區間稱為會計年度。一般來講,每個會計年度還可以按照公歷日期,劃分為半年度、季度、月份。我國的會計年度之所以采用公歷制,主要是與我國的計劃、財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國民經濟計劃管理和財政管理。
四、記賬本位幣的基本規定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這是《會計法》對我國記賬本位幣的規定。這一規定包括了以下三方面: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這是各單位進行貨幣計量應遵循的原則。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在我國境內具有廣泛的流通性。因此,《會計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我國境內各單位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單位的一切經濟業務事項以人民幣進行會計核算和反映。
(二)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這是對記賬本位幣所作的適應性規定。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不斷增多,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發展迅速,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幣種在一些單位的會計核算中明顯增多,有的占據了支付主導的地位,如果要求這些單位平時每一筆的外幣收支都要折算為人民幣記賬,不但會影響其經濟業務往來,同時也會加大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因此,為了方便這些單位的會計核算,《會計法》作了可以選用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規定。但是,這些單位在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時,必須遵守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原則,而且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三)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以人民幣反映
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單位,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一定的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以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閱讀和使用,也便于稅務、銀行、工商等部門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計算應繳稅款、進行信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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