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魏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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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計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這是《會計法》對會計檔案管理提出的原則要求。1998年8月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了修訂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會計檔案的管理作了具體規定。
(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二)會計檔案管理部門
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
1.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
2.要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等制度;
3.會計檔案要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四)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對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增加了以下管理要求:
1.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2.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其他關于會計檔案范圍、分類、立卷、保管期限、調閱、銷毀等方面的要求將在《會計基礎》中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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