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費稅
(一)消費稅的概念與計稅方法
1.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消費品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2008年11月5日通過修訂后的《消費稅暫行條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舉例:A委托D幫他加工化妝品,A是委托方,D是提供加工一方,A應該交消費稅。A應交稅給國家,但消費稅實行代收代繳。A要把加工費給D,同時D把A應交的消費稅一并交給D。D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D要就他找A收的加工費來交增值稅。
2.消費稅的計稅方法
消費稅計稅方法主要有: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三種方式。
(二)消費稅納稅人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消費稅納稅人。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當征收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批發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當征收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也屬于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三)消費稅稅目與稅率
1.消費稅稅目
煙(包括卷煙、雪茄煙、煙絲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和焰火、摩托車、小汽車(包括乘用車、中輕型商客車等子目)、汽車輪胎、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實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費稅稅率
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
(1)比例稅率
(2)定額稅率:黃酒、啤酒、成品油
(3)復合稅率:卷煙、白酒
(四)消費稅應納稅額
1.銷售額的確認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①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
②含增值稅銷售額應當進行價稅分離: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銷售量的確認
銷售數量是指納稅人生產、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