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額-2000元)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勞務報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5.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檢出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或5%)。
(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申報
(1)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年所得l2萬元以上的;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等。
2.納稅期限
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1)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征;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分月預繳;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年度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
(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并報送納稅申報表;
(5)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代扣代繳稅款;
(6)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國(地區)與我國(內地)簽訂的稅收協定(包括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簽訂的稅收安排)規定的稅率低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的,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但須提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表;協定稅率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的,按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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