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計賬簿
(一)會計賬簿的設置
1.總賬。總賬又稱為總分類賬。
2.明細賬。明細賬又稱明細分類賬,是根據總賬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設置的,用于分類登記某一類經濟業務事項,提供有關明細核算資料的賬簿。明細賬是會計資料形成的基礎環節。
3.日記賬。日記賬是一種特殊的序時明細賬,它是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逐日逐筆地進行登記的賬簿,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4.其他輔助賬簿。其他輔助賬簿也稱備查賬簿,是為備忘備查而設置的。在實際會計業務中,主要包括租借設備、物資的輔助登記,有關應收、應付款項的備查簿,或擔保、抵押備查簿等。
(二)會計賬簿登記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這是對單位依法登記會計賬簿所作出的法律規定。
1.單位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2.登記會計賬簿必須按照記賬規則進行。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也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會計賬簿的設置和登記,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5.禁止賬外設賬。
五、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會計法》第二十條中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就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會計法》第二十一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蓋章。單位負責人就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這是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注冊會計師審計、簽章程序等作出的法律規定。國務院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企業會計報告的編制,對外提供以及有關法律責任等也作出了具體規定。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會計準則的通知》,對企業財務報表列報、中期財務報告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各企業和單位必須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規定執行,做好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與對外提供這一重要工作。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概念和構成
1.財務會計報告的概念
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是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財務報告”從國際范圍來看是一個比較通用的術語,但是我國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使用的是“財務會計報告”這一述語。為了保持法規體系上的一致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仍然沿用了“財務會計報告”,但同時又是引入了“財務報告”,并提出“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在所有具體準則的制定中則統一使用了“財務報告”。
根據財務會計報告的定義,財務會計報告具有以下幾層含義:一是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是對外報告,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使用者,專門為了內部管理需要量的、特定目的的報告不屬于財務會計報告的范疇;二是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綜合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包括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時期的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等信息,以勾畫出企業整體和全貌;三是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形成一個系統的文件,不應是零星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2.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被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四表一注”,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附注。
①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會計報表。
②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③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流出的會計報表。
④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是反映構成所有者權益的各組成部分當前的增減變動情況的會計報表。
⑤附注是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3.財務報表的分類
①按財務報表編報期間的不同,可以分為中期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有是以短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包括月報、季報和半年報等。
②按財務報表編報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
(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基本要求
1.數據真實2.內容完整3.計算準確4.編報及時
(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據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編制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編制。
(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業應當依照企業規章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五)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六)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具體要求,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會計法》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需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目的是督促簽章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嚴格把關并承擔責任。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也規定:“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