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財產清查
(一)財產清查的概念
財產清查是根據賬簿記錄,對各項財產物資和庫存現金進行實地盤點,對銀行存款和債權債務進行核對,確定各項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和債權債務的實存數,并查明實存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財產清查是會計核算重要方法之一。
(二)財產清查的法律規定。
《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該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種類。
1.按照清查的對象和范圍劃分,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的內容多、范圍廣、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經常進行,一般只用于年終結算前的清查。當然,在某些特別情況下,如企業破產、合并、改變隸屬關系、清產核資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崗位,為了明確經濟責任或核定資金,也要進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和往來款項等進行盤點和清查。
2.按照清查的時間劃分,可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結賬時進行。
(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沒有規定清查時間,根據特殊需要而進行的臨時性清查。
(四)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1.財產清查前的準備工作。
(1)組織上的準備。一般應當由單位領導人員研究制定財產清查計劃,確定工作進度、人員配備和方式方法,還要安排好對清查工作的檢查和督促措施,隨時解決清查中出現的問題,并研究和分析清查結果,寫出財產清查報告,對發生的盤盈和盤虧提出處理意見。
(2)業務上的準備。各業務部門特別是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2.財產物資的清查。
十、會計檔案管理
《會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這就是會計檔案管理的法律規定。
(一)會計檔案的概念
會計檔案是指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一般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等會計核算的專業材料。
(二)會計檔案的管理
會計檔案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和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會計法》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在部門制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管理規定。1998年,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在總結會計檔案管理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和會計改革要求修訂了《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以及單位變更后的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
1.會計檔案應當妥善保管。
會計檔案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整理立卷歸檔,并保管一年,期滿后移交會計檔案管理機構。沒有專門檔案管理機構的單位應由會計機構指定專人繼續保管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特殊情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詢、或復制原件。
2.會計檔案應當分期保管。
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分為3、5、10、15、25年。
口訣:一頭二尾,三個五年(固定資產卡片賬報廢清理、銀行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三個永久(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文字分析、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其他都是15年。
3.會計檔案應按規定程序銷毀。
應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提出銷毀意見,會同會計機構共同鑒定,嚴格審查,編造銷毀清冊,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解決時為止;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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