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會計年度
(一)會計年度的概念
會計年度是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
每個會計年度按照公歷日期劃分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二)我國對會計年度的規定
《會計法》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的:是為了與我國的財政、計劃、統計、稅務等年度保持一致。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這是我國會計年度的法律規定。我國自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公歷制會計制度,是為了我國的財政、計劃、統計、稅務等年度保持一致,從而便于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各單位按年度提供的會計資料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
七、記賬本位幣
《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的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一)選擇貨幣作為會計記賬單位的原因
會計核算以貨幣計量,使會計核算的對象表現為貨幣運動,從而能夠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貨幣計量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假設之一。
(二)會計核算原則上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
(三)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不斷增加,對外貿易和合作發展迅速,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幣種在一些單位的日常會計核算中明顯增加,有的甚至占據了主導地位。如果要求單位平時的每筆外幣業務都折算為人民幣,不僅影響其經濟業務往來,也會加大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對此,《會計法》規定可以選用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在選擇人民幣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時,必須遵守“業務收支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原則,而且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四)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以人民幣反映
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規定的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以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閱讀和使用,也便于稅務、工商等部門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計算應繳稅款和進行工商年檢。這樣要求,既是我國宏觀經濟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客觀要求,也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
八、會計文字記錄
《會計法》規定:“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因此使用中文是強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備選性的。
(一)會計記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可以同時使用另外一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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