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
1.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包括集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應當設置會計機構。
2.業務較多的行政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也應設置會計機構。
3.對那些規模很小的企業、業務和人員都不多的行政事業單位等,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二)不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法》規定,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主管人員”是《會計法》中的一個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等,而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會計法》規定應在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目的是強化責任制度,防止出現會計工作無人負責的局面。
(三)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二)代理記賬的基本要求
1.代理記賬機構具備的條件
在我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聘用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人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申請成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必須經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2.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①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計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②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才能對外提供。
③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
4.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5.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設置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在設置會計機構的情況下,這位負責人就是會計機構負責人;而在有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的情況下,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就是負責人。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政治素質
要求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2.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和工作經歷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3.政策業務水平
要求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財務會計理論及本行業的業務管理知識。
4.組織能力
不僅要求自己是會計工作的行家里手,還要能領導和組織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5.身體條件
必須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才能適應和勝任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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