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一)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義
1.會計工作人員交接的概念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2.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意義
(1)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
(2)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等現象發生。
(3)做好會計交接工作,是明確經濟責任的有效措施。
(二)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況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移交人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賬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由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通常有三種情況:
①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②所屬單位負責人拖延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③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
此外,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四)移交后的責任
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而在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得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應負的責任。
十、總會計師的設置及職責權限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一)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1.有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會計法》不限制其他單位根據需要設置總會計師。
(二)總會計師的地位
為了保障總會計師的職權,《總會計師條例》還規定,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
(三)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
一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二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三是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五是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六是身體健康。
(四)總會計師的職責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由總會計師負責組織的工作。二是由總會計師協助、參與的工作。
(五)總會計師的權限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有以下權限:一是對違法違紀問題的制止和糾正權。二是建立、健全單位經濟核算的組織指揮權。三是對單位財務收支具有審批簽署權。四是有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權,包括本單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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