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
1.持證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為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持續地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
2.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主要有:針對性、適應性、靈活性。
(1)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2)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3)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
接受培訓主要包括:
1.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及批準的培訓單位組織的培訓;
2.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3.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專業學歷教育
4.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自學的形式多種多樣,如參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等。
(三)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學時要求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4小時。
六、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分別對應助理會計師或會計員、會計師和高級會計師。
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七、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會計工作崗位設置的基本要求
財政部門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崗位設置的原則作了規定,如“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為各單位配備會計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提供了基本依據。
(二)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
《會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1.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內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內部設審計制度,前者是會計機構內部的一種工作制度;后者是單位在會計機構之外另行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人員對會計工作進行再檢查的一種制度。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會計報表的方法等。
(2)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
(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計算是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賬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賬實是否相符。
2.內部牽制制度
內部牽制制度,也稱錢賬分管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八、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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