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會計法》第三上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于2005年1月22日頒布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管理辦法》規定,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管理辦法》還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求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會計法》第42條、第43條、第44條所列違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1.會計從業資格的適用范圍具體包括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體包括: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2.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電算化。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各地負責組織實施從業資格考試,體現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申請人具備報考條件并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免試會計基礎、初級電算化。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辦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4)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
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主要實行屬地原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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