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我國《票據法》所指的票據是狹義的票據,即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與其他有價證券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票據權利的產生,是以出票人作成票據為依據;票據權利的轉讓,以背書人交付票據為必要;票據權利的行使,以持票人提示票據為前提。由此可見,票據權利的發生和行使與票據是密不可分的。
2.票據是金錢證券
票據是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有價證券,當票據上記載的金額得以全部支付時,票據上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消滅了。
3.票據是流通證券
票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轉讓其票據權利,可以通過直接交付票據或以背書的方式行使,無須通知債務人或得到債務人的同意。在通常情況下,善意的且支付對價的持票人享有的票據權利,不承受其前手在票據上的權利瑕疵。
4.票據是文義證券
持票人享有的票據權利內容以及與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均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文字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項都不得作為主張權利的根據。
5.票據是無因證券
票據權利的產生是有因的,但票據權利的行使卻是無因的。票據權利人只要持有票據,就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即可以依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行使票據權利,不必對取得票據的原因負證明責任。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6.票據是要式證券
票據的制作、記載事項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使,方能產生票據效力。如果票據的制作、記載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票據欠缺絕對記載事項)該票據即歸于無效。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條件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為發生、變更、消滅票據關系而進行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其成立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票據行為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般來說,法人的票據能力在法律上并無嚴格的限制,法人可以依法從事各種票據行為。但自然人就不同了,自然人可以享有票據權利和承擔票據義務,卻不一定能通過自己的行為為取得該票據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票據義務!镀睋ā返诹鶙l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可見,在票據上簽章的自然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該簽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簽章人不因此而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票據權利。
例題:A將票據讓給B(14周歲),B又將票據轉讓給C。C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如遭拒付,可向誰追索。
案例分析:
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務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票據權利。在本例中,B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轉讓行為無效。C只能向A追索,而不能向B追索。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
票據行為人進行票據行為時,其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或欠缺。如果票據的形式雖然是符合法定條件的,但以偷盜、欺詐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應認定該類行為無效。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票據行為內容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的記載事項、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該票據關系的基礎關系所涉及的行為是否合法,則與此無關。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行為是一項要式法律行為,其形式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否則將影響該行為的效力。
(三)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或關系人請求按票據上所記載金額付款的權利,是票據上的第一順序權利,也是票據上的主要權利。追索權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持票人向其前手請求償還被拒絕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這是票據上的第二順序請求權,是一種附條件的權利。由此可見,票據權利是雙重請求權。同時,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不是選擇性的,而是有一定順序的,即只有在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權。因此,《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規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依據《票據法》,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③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④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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