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與匯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等基本特征。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支付票款的票據,是一種委付證券。由于支票是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票款,因此支票屬于一種普通票據,它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以及其他往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以付款方式為標準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畫兩條平行線的,為畫線支票,畫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在支票上印明“現金”字樣,只能用作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在支票上印明“轉賬”字樣,專門用于轉賬,不能用于支取現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我國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均為不定額支票,由出票人根據經濟活動的需要確定出票金額。同時其作為委托金融機構支付票款的支付證券,發揮的是支付工具的作用,因而支票只能是即期的,支票記載的出票日必須是實際出票日,并且為見票即付,不允許簽發遠期支票,也不允許以其他任何形式記載付款日期,如果支票上記載了付款日期,視為無記載。
(三)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簽發和使用支票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1.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作為支票的付款人。
2.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且資信可靠)。
3.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付款的條件。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5.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6.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收款人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的支票,銀行應通過票據交換系統收妥后入賬。
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出票人開戶銀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須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7.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8.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規定。
9.在銀行開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賬戶的存款人購買支票時,應向其開戶銀行購買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人因撤銷、合并等原因結清賬戶時,必須將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開戶銀行注銷。
(六)禁止簽發的支票
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所謂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存款金額的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為法律所禁止。
2.禁止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支票出票人預留的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為了保證受出票人委托的銀行所支付的票款確系出票人簽發的支票,保障支票的安全,出票人在簽發支票時,必須使用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相一致的簽章。
簽發空頭支票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的,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同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七)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責任。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由于支票是見票即付的,因此支票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根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然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此外,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等,除支票的特殊規定外,亦適用有關匯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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