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業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有四個特征:①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為票據義務人,收款人為票據權利人。②匯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據,是一種委付證券。③匯票既可以是見票即付,也可以是約期付款(也稱指定到期日付款,分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三種)。④匯票是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通常可以按以下標準進行劃分:
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由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是由銀行之外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根據付款期限的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銀行匯票是即期匯票,商業匯票是遠期匯票,但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商業匯票也視同即期匯票。
(二)商業匯票
1.商業匯票的定義
商業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商業匯票的種類
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1)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商業匯票為商業承兌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為銀行承兌匯票。
3.商業匯票的使用范圍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才能使用商業匯票。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
4.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應當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依法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
(2)商業匯票的記載事項。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商業
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形成票據權利義務關系,這一關系因匯票當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后,就取得了票據權利。也就是說,收款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雙重權利。
第二,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項權限。出票人的出票行為并不意味著付款人因此而承擔付款的義務。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付款人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據此委托為承兌行為后,付款人就承擔了票據責任,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第三,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委托他人付款,這就必須保證該付款得以實現。如果持票人依法請求付款時,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5.商業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概念。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由于票據是記名證券,其轉讓不能僅憑單純的交付方式,因此背書方式是我國票據的法定轉讓形式。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必須依次前后銜接。如果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由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2)背書的記載事項。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其記載的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記載的事項包括:
第一,背書人簽章。背書人簽章是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第二,被背書人的名稱。被背書人的名稱也是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否則票據轉讓行為將不成立,背書行為無效。但是,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的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背書日期。背書日期是背書的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并不
因此而無效,而是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背書不得記載的事項。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不得記載的事項包括:
第一,附有條件的背書。附有條件的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一定的條件,以限制或者影響背書的效力。根據規定,匯票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第二,部分背書。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4)禁止背書。禁止背書是指出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等類似文句,以禁止票據權利的轉讓。禁止背書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書和背書人的禁止背書。
第一,出票人的禁止背書。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此背書的匯票轉讓,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第二,背書人的禁止背書。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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