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與分類
(一)稅收的概念與分類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稅收體現了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
稅收作為實現國家職能的一種重要工具,客觀上具有三個基本職能:財政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稅收的職能是一個具有統一性的整體,同時,稅收的職能又具有差異性。各個職能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相輔相成的關系;而各個職能在整體或結構中的地位不是相等的,其中財政職能是基本職能,其他兩個職能是派生的。稅收的財政職能是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通過稅收把經濟單位及個人占有的一部分社會產品或價值集中起來,形成由國家集中支配的財政收入,以滿足國家提供公共產品需要的職責或功能,是稅收的基本功能。稅收的經濟職能是指稅收具有的國家通過制定和實施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影響個人、企業的經濟利益,進而影響經濟活動和經濟運行的職責或功能。稅收的社會職能,又稱稅收的收入再分配職能,是指稅收所具有的均衡社會成員之間占有收入或財富的差距,維護社會公平的職責或功能。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加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日益增強。稅收具有組織收入、調節經濟、維護國家政權和國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證其收入的穩定;二是稅收的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勻入庫,有利于財力調度,滿足日常財政支出;三是稅收的源泉十分廣泛,多稅種、多稅目、多層次、全方位的課稅制度,能夠從多方面籌集財政收入。
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以及加成征收或減免稅等手段來影響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改變社會財富分配狀況,對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影響,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從而達到調控經濟運行的目的,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國家政權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國家政權的存在又有賴于稅收的存在。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就不可能有效運轉。同時,稅收分配不是按照等價原則和所有權原則分配的,而是憑借政治權力對物質利益進行調節,從而達到鞏固國家政權的政治目的。
4.稅收是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國家利益的可靠保證。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任何國家對本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或個人都擁有稅收管轄權,這是國家權益的具體體現。隨著改革開放、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進一步深入,國際交流與合作越來越頻繁,建立和完善涉外稅法,既維護國家的權益,又為鼓勵外商投資,保護國外企業或個人在華合法經營,發展國家間平等互利的經濟技術合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稅收的特征
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相比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三個特征。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是一個密切相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1.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并運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和征收的,是一種強制性征稅。稅收的強制性是與國家的政治權力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征稅,因而不受生產資料所有權歸屬的限制,對不同的所有者都可行使國家征稅權。稅收強制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稅收分配關系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分配關系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通過立法程序確定的,不以納稅人的意愿而變動,是一種不對等關系;第二,稅收的征收具有強制性,即國家借助于稅法征稅,國家征稅的過程就是強制地將一部分社會財富的所有權單向轉移,納稅人必須服從稅法。
2.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后,稅款即歸國家所有,不再歸還給原納稅人,也不直接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的無償性是針對具體的單位、個人而言的,而不是就全體納稅人而言的。稅收無償性,就具體的單位、個人而言,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國家征稅不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第二,稅款征收后,不再直接歸還給原納稅人。
3.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在征稅前預先規定了征稅對象、納稅人和征稅標準等征稅行為規范,征納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不能隨意變動。稅收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稅法具有相對穩定性,國家征稅的相關內容,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執行,在一定時期內穩定;第二,稅收征收數量具有有限性。稅收分配不是隨意地、無界定地轉移財富的所有權,而是征納雙方遵守國家的稅法,納稅人只要發生了規定納稅的收入、行為等,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納稅;國家對納稅人征稅,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的,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所以稅收額度,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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