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2 頁: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3 頁:三、會計核算 |
第 5 頁:四、會計監督 |
第 6 頁: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8 頁:六、法律責任 |
四、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我國實行“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制,即:(1) 單位內部監督、(2) 政府監督 (3) 社會監督。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監督的主體: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2)監督的對象: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出納與記賬、業務經辦與記賬、業務經辦與業務審批、業務審批與記賬、財物保管與記賬、業務經辦與財物保管、業務操作與業務復核等)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監督主體:主要指 財政部門 對各單位會計工作進行監督。
注意:財政部門不是唯一主體。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會計行為。(如會計核算行為、會計監督行為、會計管理行為)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范圍
①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②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③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再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體:①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②單位和個人 (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2.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包括審計業務(法定業務)和會計咨詢、服務業務(非法定業務)。
3、對社會監督的再監督
①再監督的主體是“財政部門”(會計工作的主管機關);
②監督對象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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