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憑證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原始憑證 |
第 3 頁:第三節 記賬憑證 |
第 4 頁:第四節 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
第三節 記賬憑證
12.記賬憑證按內容可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1)收款憑證分為現金收款憑證和銀行存款收款憑證。現金收款憑證是根據現金收入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收款憑證,如現金結算的發票記賬聯;銀行存款收款憑證是根據銀行存款收入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收款憑證,如銀行進賬通知單。
(2)付款憑證又可分為現金付款憑證和銀行存款付款憑證。現金付款憑證是根據現金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付款憑證,如以現金結算的發票聯;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是根據銀行存款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付款憑證,如現金支票存根、轉賬支票存根。
(3) 轉賬憑證是指用于記錄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13.記賬憑證按填列方式可分為復式記賬憑證和單式記賬憑證
(1)復式記賬憑證是指將每一筆經濟業務或事項所涉及的全部會計科目及其發生額均在同一張記賬憑證中反映的一種憑證。上述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都屬于復式記賬憑證。優點是便于了解有關經濟業務的全貌,減少憑證張數;缺點是不便于匯總計算科目的發生額。
(2)單式記賬憑證是指每一張記賬憑證只填列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一個會計科目及其金額的記賬憑證。優點是便于匯總計算每一會計科目的發生額,便于分工記賬。缺點是制證工作量大,也不便于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
14.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記賬標記。
15.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憑證應由主管該項業務的會計人員,按業務發生順序并按不同種類的記賬憑證連續編號。如果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列多張記賬憑證,可采用“分數編號法”。為了便于監督,反映收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不得由出納人員編號。
(3)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范。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一張原始憑證需填制兩張記賬憑證,應在未附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上注明其原始憑證在哪張記賬憑證下,以便查閱。
16.(1)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的,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
(2)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
(3)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對于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需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重編正確憑證時,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
17.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18.在收款憑證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應是“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19.在付款憑證左上方填列的貸方科目,應是“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20.對于兩類貨幣資金之間的劃轉業務:
(1)將現金送存銀行,編制現金付款憑證,
不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
(2)從銀行提取現金,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不編制現金收款憑證
21.記賬憑證的審核 :內容是否真實 、項目是否齊全、科目是否正確、金額是否正確、書寫是否正確
22.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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