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稅務登記 |
第 3 頁: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
第 4 頁:三、納稅申報 |
第 5 頁:四、稅款征收 |
第 6 頁:五、稅務代理 |
第 7 頁: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
第三節 稅收征管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納稅人稅種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等。
開業稅務登記(絕大部分的組織都需要)
(一)開業登記
1.開業登記的概念
開業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后,辦理的納稅登記。
2.開業登記的對象
根據有關規定,開業登記的納稅人分為以下兩類:
(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包括:①企業;②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③個體工商戶;④從事生產經營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事業單位。
(2)其他納稅人。對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的,也應該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此外,依法負有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也應該依法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其他納稅人和扣繳稅款義務人辦理稅務登記的具體對象范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例題1·判斷題】個體工商戶在稅法規定的享有免稅優惠的期限內,可以不必辦理稅務登記。( )
【答案】×
【例題2·多選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下列單位中,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有( )。
A.國有企業
B.國家機關
C.個體工商戶
D.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答案】ACD
3.開業登記的時間和地點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以下幾種情況應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1)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4.開業登記的內容
(1)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名稱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2)住所、經營地點;
(3)登記注冊類型及所屬主管單位;
(4)核算方法;
(5)行業、經營范圍、經營方式;
(6)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賬號;
(7)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號碼;
(8)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9)其他有關事項。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例題3·單選題】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 )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登記。
A.15 B.30 C.60 D.180
【答案】B
【擴展·了解】稅務登記表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在15天內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正本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內明顯易見的地方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二)變更登記
1.變更登記的概念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后,因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需要對原有登記內容進行更改,應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的范圍和時間要求
(1)適用范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改變生產經營和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資本)、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2)時間要求。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①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②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③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④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③其他有關資料。
(三)停業、復業登記
納稅人暫停和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納稅登記。
1.停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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