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稅務登記 |
第 3 頁: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
第 4 頁:三、納稅申報 |
第 5 頁:四、稅款征收 |
第 6 頁:五、稅務代理 |
第 7 頁: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
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是全部稅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歸宿。
1.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2.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3.查驗征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于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4.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個體工商戶)
5.代扣代繳——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個人所得稅)
6.代收代繳——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如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7.委托代征稅款——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并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一般適用于小額、零散稅源的征收。(車船稅)
8.郵寄納稅——主要適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納稅,但采用其他方式納稅又不方便的納稅人。
9.其他方式——自核自繳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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